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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协会


舟山市聋儿语训中心
  业务范围:
  1、 聋儿的听力筛查、助听验配及耳摸配制工作。
  2、 承担收训茸儿康复3、 训练工作。
  4、 开展、推进社区聋儿康复5、 工作。
  6、 承担茸儿家长代培训指7、 导工作。

舟山市盲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是全市盲人的群众性组织,是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盲人服务,推进舟山市的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的宗旨: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促进盲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盲人坚持爱国主义、乐观主义和热爱生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关心盲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盲人的呼声和要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盲人参与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
  第七条 在盲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推动盲人推拿事业。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盲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盲文的研究工作,促进盲人辅助工具和用品的研制、推广与应用。
  第十条 代表本市盲人参加国内国际活动,开展同国内外盲人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五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盲人是舟山市盲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舟山市盲人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舟山市盲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的日常工作在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导监督下开展。
  第十五条 舟山市盲人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舟山市盲人协会。

舟山市聋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是全市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的宗旨: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促进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关心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聋人参与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
  第七条 在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国手语》的工作,促进聋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究和制作。
  第十条 代表本市聋人参加国内国际活动,开展同国内外聋人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聋人是舟山市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舟山市聋人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舟山市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在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导监督下开展。
  第十五条 舟山市聋人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上交;
  (二)捐赠;
  (三)社会赞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舟山市聋人协会。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是全市肢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推进舟山市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的宗旨: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和其他各类残疾人,促进肢残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肢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关心肢残人和其他各类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肢残人和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
  第七条 在肢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肢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研究和推广残疾人康复积极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肢残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究和制作。
  第十条 代表本市肢残人参加国内国际活动,开展同国内外肢残人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七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肢残人是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舟山市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在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导监督下开展。
  第十五条 舟山市肢残人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上交;
  (二)捐赠;
  (三)社会赞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舟山市肢残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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