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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残疾人体育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舟山市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舟山市体育总会指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由市级有关单位、县(区)残疾人体育协会组成,是舟山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增进健康,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舟山市残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第六条 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全市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
第七条 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全省性的残疾人体育比赛,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交流。
第八条 对会员单位及各县(区)残疾人体育协会实施业务领导,并指导各类(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训练。
第九条 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一条 全市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体育组织及各县(区)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交纳会费;
(三)经委员会讨论并批准;
(四)由本会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宗旨,组织和推动本区域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代表大会。本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领导机构设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长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承担执行领导机构职能。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六)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七)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本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县(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或其他原因,该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替补。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拔款和资助;
(二)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会员、团体会员交纳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舟山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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